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确定无可执行财产或其他特定条件满足后结束执行活动的法律行为。本文通过问答形式,详细解析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的关键内容,包括程序的启动条件、操作步骤、以及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何处理新发现的财产等问题。文章旨在为法律从业者、学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清晰的指导,帮助他们理解和应用这一复杂但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引用和实际操作指南,本文强调了执行法律的精确性和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被执行人权益方面的责任。
一、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终本的具体要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哪些事项?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四、如何认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五、如何认定“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六、终本后如何进行信息公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七、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八、终本后,如何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九、终本后,可否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过对《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详细问答解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法院在终结执行程序时必须遵循的严格法律条件和步骤。这种深入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法律专业人士准确执行职责,也确保了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妥善保护。本文提供的指南和解答是对执行程序中关键环节的必要阐释,意在提升法律实践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孙万松律师是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超过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 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合规和商事争议解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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