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跨境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民商事案件也随之增多。面对这一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妥善解决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本文旨在为需要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实用的指引和建议。
关键词:内地与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申请程序
一、适用案件范围
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和下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 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 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 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 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 破产(清盘)案件;
- 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判决/保全的类型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生效判决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三、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当向内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安排》所称“住所地”,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管理地。
四、申请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基本情况、判决内容、执行情况等。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签名或者盖章。
2.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生效判决副本。
3.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证明文件可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送达证明、被申请人的送达回执、被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书或者其他书面文件等。
5.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6.其他有助于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其他有助于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相关材料,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的执行情况证明、被申请人在内地的财产情况证明等。
以上材料应当按照内地法律的规定,提交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副本,以及中文或者英文译本(如有必要)。
五、结语
《安排》的实施,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迈入新的阶段,对于维护两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此外,内地法院在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时,可能会根据内地法律的规定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
如果您需要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欢迎与我们联系,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作者简介
孙万松律师是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超过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合规和商事争议解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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