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万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见问题解答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确定无可执行财产或其他特定条件满足后结束执行活动的法律行为。本文通过问答形式,详细解析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的关键内容,包括程序的启动条件、操作步骤、以及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何处理新发现的财产等问题。文章旨在为法律从业者、学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清晰的指导,帮助他们理解和应用这一复杂但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引用和实际操作指南,本文强调了执行法律的精确性和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被执行人权益方面的责任。
一、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终本的具体要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哪些事项?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四、如何认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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