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29 日

孙万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见问题解答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确定无可执行财产或其他特定条件满足后结束执行活动的法律行为。本文通过问答形式,详细解析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的关键内容,包括程序的启动条件、操作步骤、以及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何处理新发现的财产等问题。文章旨在为法律从业者、学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清晰的指导,帮助他们理解和应用这一复杂但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引用和实际操作指南,本文强调了执行法律的精确性和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被执行人权益方面的责任。

一、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终本的具体要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哪些事项?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四、如何认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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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解密执行担保,有效解决执行难题?

在我国的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法律设立了“执行担保”制度,这是一种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提供担保来暂缓执行的法律安排。 本文将深入探讨执行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际应用,帮助公众理解其重要性和操作过程。

什么是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指的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或保证担保,以保证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提出担保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并设定一个期限; 如果被执行人在这个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法院则有权执行担保的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的法律依据?

执行担保的具体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执行担保的提供者可以是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担保形式可以是财产担保或保证担保,并规定了相关的操作程序。

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

要使执行担保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担保提出与接受:被执行人或第三方向法院提出担保申请,并由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该担保。

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执行担保需得到申请执行人的明确同意。 这是因为执行担保可能会暂缓原定的执行程序,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书面担保协议:担保人需向法院提交担保书,明确担保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的期限、担保期间、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等关键内容。

公示手续的办理:如果提供的是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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